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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内证诞生之初就面临银行承兑汇票的直接竞争,同时也存在与国际信用证相比的一些特征性不足。随着国内经济的规范发展和数字技术的深度应用,国内证可以全流程多节点导入银行信用的潜在优势和应用场景会逐渐展现出来,并在交易管理和资产流转等领域面临新机遇。

  信用证是基于银行信用促成贸易的一种结算方式,多用于买卖双方不熟悉或者大额大宗交易。信用证被广泛应用于国际贸易结算,而具有相同原理的国内信用证近十年来虽迅速发展,但在国内结算方式中所占的份额仍然较小。对企业而言,国内信用证可有效解决买卖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具有适用范围广且使用灵活、信用证金额可修改、可分批次发货、多次结算等优势,可提供“国内信用证+买方融资”、“国内信用证+卖方议付融资/福费廷”等多种贸易融资产品组合;对银行而言,可增加中收、融资利息收入,获得保证金存款,优化信贷资产结构,贸易背景真实,风险较低。那么,看似银企双赢的局面,为何国内信用证未被广泛应用呢?本文结合国内信用证的操作实务,梳理了国内信用证的发展历程和现状并详细探究了结算和融资困境,最后提出解决思路和建议。

  作为国内贸易结算工具,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和监管政策的变化,国内信用证经历了产生、停用、再产生发展、快速发展的过程。1997年人民银行制定《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重新推出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各行陆续推广,但接下来的十年国内证仍发展缓慢,其后随着国内贸易的快速发展且银行承兑汇票诈骗案件陆续爆发,2006年起国内信用证进入迅速发展阶段,2007年开证额过千亿。2008年底我国采取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对冲金融危机影响,2009年至2012年间开证量迅猛增长,国内证贸易融资及“国内证+同业代付”模式适时蓬勃发展,2011年开证额突破一万亿。但随着2012年同业代付被纳入表内并最终于2014年停用,国内信用证增速回落。2016年10月8日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实施,国内信用证付款期限延长至一年,事业单位结算、服务贸易被纳入结算范围,明确了开证行独立拒付的权利等等,此后国内信用证结算和融资规模快速发展。

  总体而言,国内信用证适合买卖双方不信任、大额大宗交易及多次结算,被广泛应用于汽车、石油、医药、钢铁、建筑及百货等行业,但与现已稳据国内贸易结算半壁江山的银行承兑汇票相比,国内信用证所占国内结算份额仍较小,且买卖双方主要为各银行集团内的客户;其次,国内信用证仅用于结算的客户占比较低,主要是贸易融资需求。

  究其原因,国内信用证以真实贸易背景为基础,需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单据,但流程环节较多、费用较高、流通性不足,而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办理流程操作简单、成本低、可贴现、可背书转让,加上电子汇票系统的使用,当前票据仍为国内企业首选的一种传统结算工具。

  1.流程多、跨行业务处理时间长。国内信用证流程相对复杂,有开立、通知、交单、到单、承兑、付款收款等环节。买卖双方均在同一银行自开自交单时处理效率较高,但非自开自交单的集团内、跨行国内信用证还需邮寄单据或信用证,单据处理时间为5个工作日内,跨行须通过SWIFT系统或人行大额支付系统核押并传递相关信息,使用SWIFT传递中文信息存在不准确的可能,低效率限制了国内信用证的跨行业务。而电子承兑汇票由背书人电子背书转让,网银提交银行,银行审核后加盖电子签名,通过人民银行电子商业汇票系统跨行流转。

  2. 成本较高、对操作人员专业性要求高。对企业来说,国内信用证与其他结算工具相比,各环节费用成本更高,流程更复杂,从业人员需熟悉整个业务的流程。国内证项下的银行付款承诺是有条件的,即单证相符,若单据瑕疵存在拒付风险,这就对银行从事信用证相关工作的人员、买卖双方贸易及单证人员、运输行业的单据制作人员都有一定的要求。

  3.融资性贸易及非物权单据的信用风险。使用国内信用证结算时,开证行通过对单证表面的审查,判断是否单据相符、承担付款责任,并不负责审核单据是否真实有效、能否顺利提取货物。国内信用证要求卖方提交增值税发票和运输单据,但实务中企业存在虚假开立增值税发票后注销、篡改发票信息等问题,同时,若在国内证业务批注前已用于操作保理、银承开立等融资业务,开证行还面临发票重复融资的风险。

  货权控制是国际信用证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环节。由于国内贸易主要为陆路运输,仅持有货物收据或仓单,运输单据为非物权单据,且运输企业资质良莠不齐,对信用证申请人来说,无法控制交货的时间、货物的数量和质量,存在钱货两空的风险;对受益人来说,采用在卖方地交货方式时,在收到货款前受益人无法通过控制运输单据而有效控制货物;对开证行来说,一方面缺乏类似国际证海关、质检、船务交叉验证的可能,难核对物流信息的真实性,无法通过控制运输单据的传递控制货物的提取,另一方面缺少可抵押、背书转让的物权单据,没有对货物的优先受偿权。

  相比于流动贷款来说,由于要求真实贸易背景,控制信贷资金用途,对银行来说国内信用证风险较小。尽管国内信用证业务具有极低的风险资产占用,考虑到便捷和时效性,企业仍偏好于使用银票、流动贷款等传统融资方式。

  1.流通性不足。持有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在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时,可办理贴现再贴现或直接背书转让,而信用证无法背书转让,融资流程较为复杂,在融资成本趋同的情况下,客户更愿意选择更具有时效性更便捷的票据结算融资。

  2.议付融资受制于贷款规模。国内信用证议付属于表内融资业务,受表内贷款整体规模的影响,市场资金紧张时表内贷款整体规模趋紧且资金成本上升,而据会计准则,银行承兑汇票卖断可以出表,从“票据融资”科目扣除,卖出回购和买入返售业务属于资金业务,均不纳入信贷规模统计.

  3. 脱离结算功能。受制于银行授信审核体制, 部分企业开始思考更多的融资途径,近年来更多企业开始关注国内信用证产品的贸易融资功能。实务中国内信用证更多地被当作融资手段,脱离结算功能仅作为贸易融资工具,关联企业之间大量办理国内证融资,非关联的买卖双方任何一方有融资需求时,也采用国内信用证结算。

  1.加大推广力度,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一方面,目前大多数企业仍习惯性使用票据,对国内信用证缺乏了解。银行应加强对国内证相关知识普及和推广,实时挖掘企业需求并引导其使用国内信用证产品,对熟悉信用证的既从事国际贸易也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加强宣传,挖掘各类企事业单位及服务贸易企业的需求,如支付运费、水电燃气费、劳务费、融资租赁租金等。另一方面,由于信用证业务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且部份银行国内信用证的管理部门并非国际业务部,导致从业人员对国内信用证及其项下融资缺乏足够的了解,尤其是福费廷业务,存在畏难情绪,认识和推广仍不足。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国内证规章制度、流程、融资产品及风险培训,加强银行内及银行间的培训与交流,以提供适合企业特殊需求的结算及融资产品。

  2.促进国内信用证电子化,推进跨行平台搭建。目前各行国内信用证业务主要仍为集团内或自开自交单。一方面,跨行业务仍需通过邮寄传递信用证及单据,缺乏银行间的专用网络或平台进行信息交换;另一方面,电子签名和加密技术、电子认证制度已成熟,网上银行安全机制已较完善,这些为国内信用证电子化的身份识别、数据完整及信息安全提供了技术上的可行性。目前中国银行业协会已搭建中国贸易金融跨行交易“区块链平台”,14家银行机构正积极参与,平台基本完成测试阶段,前期功能主要是实现跨行国内证电开、跨行报文交互以及提供国内证福费廷二级市场交易平台,投入生产后将促进跨行交易的进行。

  3.积极探索和推广供应链融资模式。由于核心企业信用资质更高,银行主要以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为中心开展供应链融资,依托贸易背景,同时可有效的为部份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但当前大多数中小微企业融资主要仍为抵(质)押贷款。供应链金融市场主要参与方有资金提供方、核心企业、物流及信息系统服务企业,其中作为资金提供方的商业银行具有更高的资金规模和成本优势,因此,银行应加强与核心企业、物流及信息系统服务企业的合作,采用供应链融资思维模式,选择高品质、市场认可、容易变现的质押物并加强监管,尽可能选择规模大、资信好、资金实力雄厚的第三方物流企业,使用物联网、区块链、大数据等技术搭建系统或平台,引入客户群、物流、资金流等信息以便于实时核查供应链下的一系列贸易的进度和真实性,服务实体经济,进而扩大对大量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国内证产品也可纳入供应链融资模式,促进国内贸易融资的发展。

  4.提高国内证融资类资产的市场流通性。发展福费廷业务,探索以国内信用证为基础资产的资产证券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首先,随着近年来国内去杠杆,银行信贷规模受到严格限制,福费廷业务迅速发展,福费廷一级市场的包买行同时作为转卖行将福费廷资产卖出,形成了活跃的福费廷二级市场,且福费廷资产可做多次转卖;其次,国内证项下福费廷为表外业务,无需占用企业授信及信贷规模,近年来国内银行更是纷纷引入海外行人民币资金叙做跨境转让,以充分利用境内外资金成本的差异;再次,信用证受益人持有开证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国内信用证应收账款,以该应收账款债权作为基础资产入池,可通过信托、券商、基金管理公司、互联网投融资平台向投资者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实现资金回笼。福费廷业务及资产证券化既可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也提高了企业融资的流通性、便捷性和时效性。

  国内信用证的开立和转让,应当具有真实的贸易背景。无论融资产品如何发展,交易的真实性是融资按期归还的根本保障,回归本质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对国内证的持续发展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核实贸易背景的真实性应重点审核其是否符合客户主营行业惯例的生产经营周期、商品价格以及资金回款情况等要素。

  1. 核查贸易单据。针对单证风险,发票应注明信用证号与合同号等对应信息,登录税务机关的网上查验系统或实地查看企业财务的税控系统,来核实发票的真伪,确认发票金额、受票人是否一致等,为避免企业融资后注销发票的情况应在发票开立次月或融资后一段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核查;发票若在国内证业务批注前已用于操作保理、银承开立等融资业务,银行则面临发票重复融资的风险,因此在办理国内证融资前,在人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查询该发票是否已做过融资登记;仔细审核全套正本增值税发票后,在发票背面签注已经融资的记录。根据第三方的承运单和运输发票,对货物转移状况进行核实。

  2.了解你的客户。审查客户资质、严把授信关,落实客户的信用担保。做好本地区市场的调查研究工作,特别是对企业的信誉、资产状况、业务范围和结算方式等进行调查,在此基础上确定相关企业的信用情况。在开立信用证之前,充分了解自己的客户KYC、客户的客户KYCC、客户的银行KYCB。

  3.严控关联交易。国内信用证的买卖双方是关联企业,两者之间可能存在虚构贸易背景共同从银行获得融资的问题,企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也可以非常复杂,使得监管难度增加。因此,需特别关注是否有明显的资金输送特征,严格审查更多的交易细节,包括:双方是否存在贸易往来记录,贸易往来的规模到底有多大,供货商的产能如何,关联交易的期限是否符合行业惯例,货物、资金各环节流向是否清晰可监控,融资资金是否回流至关联企业,交易价格是否为市场公允价格,监控销售回款等等。

  综上,随着2016年新版《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内信用证审单规则》等政策配套支持,贸易金融领域的电子化趋势和新平台的搭建,以及国际信用证长期发展的丰富经验借鉴,近两年银行业的交流协作不断增强,国内信用证结算及融资产品组合不断创新发展。依托于真实贸易背景、为交易双方提供银行信用支持的国内信用证结算工具将焕发出新的生机活力,更好的服务于实体经济。随着中美贸易冲突显性化对中国经济发展模式的影响,以及“促进形成强大国内市场”国家经济工作重点的提出,国内信用证将对规范国内贸易秩序、促进实体经济发展做出更大贡献,也会迎来新的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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