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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须为河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独立或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不包括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课题(任务)。

  奖励金额按照国拨经费到账并由河南省承担单位实际使用金额的3%—5%核算,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60万元,同一承担单位合计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省财政资金已配套支持且配套资金超过奖励标准的项目不再重复奖励。

  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和管理负责,国家项目结项验收(绩效评价)后一并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及资金使用绩效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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