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学生在校摔倒受伤学校已尽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为发挥司法裁判规范、评价、教育、引领功能,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23日发布六件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
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未成年人保护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体系,其中,学校保护是重要一环。学校作为教育机构,承担着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和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管理行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学校对在校未成年人承担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的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的,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民法院通过对相关案件中各方责任的认定,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本次发布的案例强化学校的教育、管理职责,依法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管理秩序,依法支持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促进家校携手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保障未成年人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是学校保护的重要方面。案例三中,八年级学生因琐事在课间休息期间殴打同学,并打伤予以劝阻的其他同学,对此学校未及时发现并制止。人民法院认为学校在履行教育管理职责时存在不足,依法判决学校承担相应侵权责任,以司法裁判推动学校教育、管理职责的落实。
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避免产生“只要未成年人在校受伤,则学校必然担责”的误解。案例一、案例二、案例四分别从学生自行摔倒受伤、第三人侵权致损害、文体活动中受伤等几种情形,对各方主体责任作出认定,以司法裁判支持学校正常组织、开展教学等相关活动。
处理涉及未成年人事项,应当坚持保护与教育相结合,在要求学校提高教育管理水平的同时,亦应允许学校依法实施合理的教育惩戒行为,帮助学生认识和改正错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案例五中,当事人就学校教育惩戒行为是否合理存在分歧,人民法院依法进行裁判,保障教育惩戒行为既有尺度、又有温度,对于规范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各方行为,具有重要的规则引领意义。
家长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监督,对于提升教育质量、促进家校关系具有重要作用。但家长的监督应依据事实和法律,保持在合理合法限度内。案例六中,家长不满学校教育管理行为,通过网络平台,以侮辱性激烈言辞,发布针对学校的不实内容,并被广泛浏览传播。人民法院认为,该家长侮辱诽谤行为侵害该学校名誉权,遂判决其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本案明确了家长对学校管理教育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边界,对于构建良好家校关系具有重大引导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持续不断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效,提升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水平,以坚实的司法履职推动“六大保护”协同联动、融合发力,推动构建未成年人保护“同心圆”,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和法治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