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监管措施】江苏证监局关于对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注册会计师
日期:2024-12-30 来源:原创/投稿/转载 浏览次数:179
你们在实施控制测试时,已发现公司出纳与会计岗位为同一人,存在不相容岗位未分离的情形,但你们未针对上述控制偏差设计和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直接信赖了出纳提供的未经银行盖章的对账单,及其自行编制的银行余额调节表,导致未能及时发现出纳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该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七条的规定。
我局认定,你们上述行为未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所及签字注册会计师滕飞、吕卫星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请你们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提高审计执业质量。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