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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在建筑工程公司收款困难,很多时候在签订合同前、或者合同履行中,发包单位要求抵房交易,即俗称“工抵房”。实际上,“工抵房”有两种模式:

  其一、“以房产抵偿工程欠款”,即“以房抵债”,其系“以物抵债”,实质是发包单位使用房产代替现金支付建筑工程工程款。

  现实情况远比简单分类复杂,比如建筑工程公司会引入第三方,由第三方出资购买“工抵房”;第三人系自然人还是企业,亦有不同。

  以工抵房,实际是房产的买卖,建筑工程公司用工程款抵销应付发包方的购房款。比如在协议中约定“因建筑工程公司购买标的房产应向房地产企业支付购房款,该购房款与工程合同中房地产企业应付工程款进行抵销”,此类合同往往还需要建筑工程公司预付房产的首付款。正常情况如图一,双方自愿,风险可各自接受。

  就产权登记而言,此类“以工抵房”的风险,与正常购买房产的风险一致,发包方能否正常交房是关键。风险因数,包括:预售许可、房产烂尾、发包方以房做抵押贷款、发包方被执行而导致房产被冻结、“工抵房”能否对抗执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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