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重点!退役军人安置条例10条干货
第五条对参战退役军人,担任作战部队师、旅、团、营级单位主官的转业军官,属于烈士子女、功臣模范的退役军人,以及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或者飞行、舰艇、涉核等特殊岗位服现役的退役军人,
大概率地,还是“同等条件下优先”——比如,积分和考试分综合得分相同时,有相关经历的优先选岗。
具体如何实施“依法优先安置“的,或许只有等明年新条例施行第一批安置结果出炉,我们才有更加直观的感受。
第十五条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转业军官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作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妥善安排其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第二十二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服现役期间个人获得勋章、荣誉称号或者表彰奖励的,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符合逐月领取退役金条件的军士,本人自愿放弃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可以选择以安排工作方式安置。
第二十六条对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主要采取赋分选岗的办法安排到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择优招录到基层党政机关公务员岗位。
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和基层政权建设要求,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应当确定一定数量的基层公务员录用计划,综合考虑服现役表现等因素,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择优招录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安排工作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招录岗位可以在省级行政区域内统筹安排。
参加招录的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是烈士子女的,或者在艰苦边远地区服现役满5年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艰苦边远地区和边疆民族地区在招录退役军士和义务兵时,可以根据本地实际适当放宽安置去向、年龄、学历等条件。
同时,这也是对前几年具体实践做法的制度固化——前些年,不少地方都拿出了一定的基层公务员岗位,专项招录满足一定条件的退役士兵。
毕竟,退役之后,是到超大城市、大城市还是小城市安置,与退役军人本人及其家庭后续的生存和发展,都有着莫大的联系。
这一次条例,主要是区分不同情况,让退役军士可以“易地安置”,让转业军官“有条件地选择安置地”。
具体适用哪一条哪一款,可以选择什么地方,大伙还是要对照自身的实际,结合自身的需求,看看能不能去那里安置。
第九条(第二款)退役军人应当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保守军事秘密,保持发扬人民军队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积极投身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事业。
第九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二条(第三款)已经按照自主择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军人的待遇保障,按照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