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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与修改完善,银保监会、人民银行2月11日正式对外发布《办法》。《办法》的核心内容是,商业银行应对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表内外金融资产开展风险分类。

  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不同档次的行为。自此,商业银行的风险分类对象,由贷款扩展至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金融资产。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透露,正在研究针对所有不良资产的风险缓释手段。

  业内人士认为,《办法》的出台正当其时,这也是由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结构现状所决定的。近年来,我国商业银行资产结构发生了较大变化,贷款占各项业务的比重逐渐下降,同时非信贷资产比重逐渐上升。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已经就《办法》的影响,包括对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在内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进行了定量测算。测算结果显示,《办法》的影响总体可控,我国商业银行金融资产质量整体处于较好水平。

  有银行人士透露,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所在机构已经不断加强了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下一步将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并对照《办法》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信用风险是银行依然面临的最主要的风险。”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有效防控信用风险的前提是建立健全的风险分类制度。

  此前,商业银行主要是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2007年,原银监会发布了《贷款风险分类指引》,但这一文件针对非信贷资产的分类没有提出明确要求,难以充分揭示银行实际承担的信用风险。2017年,巴塞尔委员会发布《审慎处理资产指引》,明确了不良资产和重组资产的认定标准和分类要求。

  在上述背景下,银保监会、人民银行借鉴国际国内良好标准,并结合我国银行业现状及监管实践,制定了《办法》,以进一步推动商业银行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做实资产风险分类。

  根据《办法》,商业银行应对表内承担信用风险的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和其他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等。

  表外项目中承担信用风险的,应按照表内资产相关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商业银行交易账簿下的金融资产以及衍生品交易形成的相关资产不包括在《办法》之内。

  “在目前的实践中,针对非信贷类资产的风险分类标准不明确、范围也较为随意。”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办法》的规定有利于将所有承担信用风险的资产纳入分类范围,有利于信用风险的全面准确防范和化解。

  一是提出金融资产风险分类要求。明确金融资产五级分类定义,设定零售资产和非零售资产的分类标准,对债务逾期、资产减值、逃废债务等特定情形,以及分类上调、企业并购、资管及证券化产品涉及的资产分类等问题提出具体要求。

  具体而言,金融资产按照风险程度分为五类,分别为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后三类合称不良资产。

  (二)关注类:虽然存在一些可能对履行合同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但债务人目前有能力偿付本金、利息或收益。

  二是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三是加强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四是明确监督管理要求,明确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风险分类管理开展监督检查和评估,对违反要求的银行采取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开展风险分类,并根据债务人履约能力以及金融资产风险变化情况,及时、动态调整分类结果。

  工商银行信贷与投资管理部总经理李志刚表示,《办法》的出台对于新形势下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十分必要。《办法》有利于推进商业银行做实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准确识别风险水平,全面掌握各类资产的信用风险并针对性加强信用风险防控,更好地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提升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办法》有效解决了商业银行风险分类实践中面临的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农业银行总行信用管理部总经理张晓男认为,相较于2007年的《贷款风险分类指引》,《办法》针对商业银行资产结构的变化,拓展了风险分类的资产范围,强调以债务人履约能力为中心的分类理念;抓住重组资产、交叉违约、逾期天数等关键问题,提出了新的风险分类标准,针对性、指导性、实操性更强。

  比如,近年来,农业银行构建了覆盖信贷资产和非信贷资产全口径的分类制度体系;在债务人履约能力评估、逾期天数认定不良贷款方面,与《办法》相关规定基本相同。工商银行在原有贷款风险分类的基础上,不断加强贷款以外资产的风险分类管理。

  银保监会要求,商业银行要按照《办法》规定,在持续稳健经营前提下,制订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尽快整改到位。同时,商业银行要按照新的监管要求,建立健全风险分类治理架构,完善风险分类管理制度,优化信息系统功能,加强监测分析和信息披露,切实提升风险分类管理水平。

  李志刚表示,下一步,工商银行将按照《办法》的规定,制定科学合理的工作计划,全面排查金融资产风险分类情况,做好相关工作部署。

  《办法》还确立了以债务人为中心的风险分类理念,充分考虑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的影响,提出重组资产的风险分类要求,并设置了合理的实施安排。具体看:

  根据现行《贷款风险分类指引》,风险分类以单笔贷款为对象,同一债务人名下的多笔贷款分类结果可能不一致,既可以是正常类、关注类,也可以分为次级类、可疑类或损失类。

  《办法》则要求商业银行对非零售金融资产进行风险分类时,应以评估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为中心,债务人在本行债权超过10%分类为不良的,该债务人在本行所有债权均应分类为不良;债务人在所有银行的债务中,逾期超过90天的债务已经超过20%的,各银行均应将其债务归为不良。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商业银行开展风险分类的核心是准确判断债务人偿债能力。逾期天数和信用减值是资产质量恶化程度的重要指标,能有效反映债务人的偿债能力。

  从逾期天数看,现行《指引》对逾期天数与分类等级关系的规定不够清晰,部分银行以担保充足为由,未将全部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纳入不良。

  《办法》明确规定,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超过90天、270天应至少归为次级类、可疑类,逾期超过360天应归为损失类。《办法》实施后,逾期超过90天的债权,即使抵押担保充足,也应归为不良。

  从信用减值看,新金融工具准则以预期信用损失为基础,对相关资产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损失准备。《办法》参考借鉴新会计准则要求,规定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50%以上应至少归为次级,占账面余额90%以上应归为损失。

  《办法》实施充分考虑对机构和市场的影响,合理设置了过渡期,给予相关银行充裕时间做好实施准备。

  《办法》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商业银行自《办法》正式施行后新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起发生的业务,应按照《办法》要求进行分类;对于《办法》正式施行前已发生的业务,即2023年7月1日前发生的业务,商业银行应制订重新分类计划,于2025年12月31日前按季度有计划、分步骤对所有存量业务全部按照《办法》要求重新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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