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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决第一项判令债务人支付利息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在判项后载明“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该判决内容已经包含了债务人应当支付的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鉴于该种表述在形式上可能引起当事人的误解,且与人民法院判决的通常表述有所差别,故为更加便于当事人准确理解判项内容,本院将原审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支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的表述修改为“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在各类涉及债务纠纷的案件中,法院对于利息支付的判决表述往往存在差异。其中,“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和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这两种表述,虽然看似相近,却在实际执行和当事人权益方面产生了诸多不同的影响。这种差异不仅让当事人感到困惑,也给司法实践带来了一些争议和挑战。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这种表述,从字面意思来看,就是利息计算到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的最后一天。从法律规定的角度而言,它其实已经涵盖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如果债务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就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当判决中出现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并结合这一法条,就意味着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未履行义务时,后续要承担加倍利息,也就是包含了迟延履行期间的两种利息。

  但在实践中,这种表述却容易引发当事人的误解。比如在某些民间借贷纠纷中,债权人拿着写有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利息支付条款的判决书,满心以为只要债务人逾期未还,后续的利息都会按照正常利息加上加倍利息的方式计算到实际还款那天。结果到了执行阶段,债务人却主张按照判决字面意思,利息只算到履行期限届满日,之后就只承担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不承担一般债务利息了。像这样的案例并不少见,双方各执一词,导致执行工作陷入僵局,也增加了当事人的维权成本和司法资源的消耗。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简单直白地表明利息的计算是一直持续到债务人将债务全部清偿完毕的那一天。这种表述非常清晰,不存在歧义,能够直观地让当事人理解利息的计算截止点。它清晰地反映了利息计算到债务还清之时,避免了像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可能产生的关于利息计算截止时间的争议。

  在实际案例中,这种表述优势尽显。假设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支付货款及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在判决生效后迟迟未履行义务,经过一段时间后才还款。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利息计算截止点明确,执行法官能够顺利按照判决计算出被告应支付的全部利息,债权人也能清楚地知道自己应得的权益,整个执行过程顺畅无阻,极大地提高了执行效率,也减少了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和纠纷。

  “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和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这两种利息支付判决表述各有特点。前者虽然在法律层面已涵盖迟延履行期间的两种利息,但容易引发当事人误解,在实践中可能导致争议和执行难题;后者则表述清晰、直观,能够有效避免歧义,提高执行效率,更好地保障当事人权益。

  为了进一步规范司法实践,减少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法院在判决时尽量采用 “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的表述方式。这不仅符合司法实践中追求清晰、准确的价值取向,也有助于当事人更好地理解判决内容,增强司法判决的公信力和可执行性。同时,也希望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明确和统一利息支付判决表述的规范,为司法工作提供更加明确的指引,让每一个司法判决都能经得起法律和时间的检验,切实维护公平正义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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