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第一例医生告官案状告公安局和政府不作为历时三年惨败
说实话,如果医生和患者发生矛盾时。大部分情况下医生属于弱势群体。也许很多人会反对我说,我们患者才是弱势群体好不好!
但是大家看大量查询下医患矛盾,除非造成重大伤亡的事件,其他其他一些案例,很多情况下都是行政处罚。如果不是医患关系的话,处罚要重很多,违法成本过低。
2017年4月23日,湖南省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老年心内科副主任医师、副教授、研究生导师江凤林与患者家属发生冲突,经鉴定造成轻微伤。长沙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对对患者家属刘某作出罚款200元处罚!刘某为湖南某大学副处级干部!
江凤林认为这样的处罚属于轻判降格处理,于是将岳麓分局和长沙市政府告上法庭。结果一审、二审均败诉,江凤林湖南省高院申请重审。
省高院认为,刘某的扰乱单位秩序的主体为湘雅三医院,江凤林作为利害关系人不满公安局和政府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诉讼,湘雅三医院应该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但是一审二审都没有湘雅三医院这个第三人参加,这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因此高院撤回一审二审判决裁定。高院指定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此案。
长沙铁路运输法院的二审法院原本是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但是2019年5月1日以后,长沙铁路运输法院可以受理辖区内一审的行政诉讼案件,这一类案件的二审法院是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通过省高院选择长沙铁路运输法院作为重审一审法院,大家应该也看明白了吧?它是一家相对独立的铁路系法院。这其中的意义非常重大。
但是不论是一审的长沙铁路运输法院还是二审的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最后的结果依然是驳回江凤林上诉。历时三年多江凤林惨败告终。
首先说一点,2016年6月国家卫生计生委、中央综治办等九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严厉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方案》,方案中明确规定了,对殴打医务人员、严重扰乱医疗秩序的,必须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拖延、降格处理。
我们来看一下这起历时三年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吧。江凤林告公安局和政府不作为,他想要一个什么的结果?首先刘某扰乱单位秩序以及对江凤林造成轻微伤,这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没有任何异议的。
公安局的行政处罚是罚款500元,江凤林认为过轻。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按照《治安处罚条例》,扰乱单位秩序可以处200以上500以下,对人身造成伤害的可以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的。
所以江凤林认为刘某对自己造成轻微伤,应该拘留。于是提起行政复议。这一复议公安局改了,将500的罚款改成200的罚款。说实话不知道江凤林怎么想的,我个人觉得这个更改多少带点“侮辱”的意思了。
医院这个场所我个人觉得如果扰乱秩序的话其实可以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从重处罚的。我举个例子吧,如果按照这个判决的话,我对医生不满的话去医院闹,给医生几巴掌、踢几脚的话,不出意外的话大概率也是轻微伤,也有可能轻微伤的标准都不够。那么我也就被罚个几百块钱,这个成本我想大家都能接受吧。
医患纠纷里肯定一部分是医生的问题,另一部分是患者本身的问题。那么患者或者患者家属是不是可以随便将医生打一顿,不过要注意打的位置,不要造成超过轻微伤就可以了呗。反正就罚个几百块钱,发泄一下不满值了。因为不超过轻微伤就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起诉我的。只能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因此我认为这个判决是不公平的,明显有偏向动手的人的。说实话没有任何医生和医院能够接受这个结果。我再觉得简单的例子,大家可以去查一下那些街头打架的案例,看看有几例是只处罚200的。
我的身份天然的将我归于医患关系中患者一方,但是针对此案,我是现在医生一方的了。如果有一天我去医院一位不满医生打了医生的线元的话,我嘴上不会说什么,但是我心里肯定在想:“我**,才处罚200,这么轻,值了”。